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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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六七號
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一年八月十日,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三萬元,由其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釋放(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0八0號)。
二、經查:被告屢經本院合法傳喚,均不到庭,有送達證書四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各一紙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查明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一年毒偵字第一五八號),已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經檢察官通緝中(九十一年度緝字第九五九號),尚未到案,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附卷足憑,足見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志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並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
書記官盧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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