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5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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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505號聲請人 黃重義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財團法人私立台中市百齡社會福利事業管理會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四年三月二十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34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依民法第41條之規定,於法人之清算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財團法人私立台中市百齡社會福利事業管理會清算人,因普麗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普麗公司)應移交管理資料部分,至今仍催討未果,且普麗公司於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委派擔任強制管理人期間,涉嫌違法處分財產並侵佔所得乙情,業經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終結起訴,現正由本院審理中,未來聲請人擬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以追回普麗公司不法所得;又100年8月以前所有帳冊等文件業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號判決 湯廷沐 須全數交付聲請人,惟其仍未交回,以致聲請人無法比對、釐清申報債權人之債權是否真實,聲請人擬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3年度司聲字第564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4年3月20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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