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232號聲請人 鴻光 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健 代理人 劉芮伶 受選任人 張琇珍 地政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陳傳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張琇珍地政士為被繼承人 陳傳之 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傳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關係人即被繼承人陳傳(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月0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里區○○路○段○○○號)之債權人,陳傳於101年8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繼承人有無不明,而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為確保聲請人權利,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陳傳之債權人,陳傳於101年8月29日死亡,其有無繼承人不明,而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等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年度司繼字第2292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無誤。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聲請人主張由關係人張琇珍地政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並提出新竹市地政士開業執照影本、考試院考試及格證書影本、願任同意書及新竹市地政士公會會員證書影本附卷可憑。本院審酌關係人張琇珍為地政士,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若由其擔任本件之遺產管理人,應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執此,本院認為由關係人張琇珍(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事務所設新竹市○區○○街○號1樓)擔任陳傳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