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9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9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96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蔡金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壹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起
,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於民國92年9月4日與聲請人訂立現金卡借款契約,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整,雙方約定於93年9月3日清償。
於借款期間屆至,而立約雙方對本借款約定書之內容無書面異議時,本約定書即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其後亦同。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計付,遲延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依約定書第一條第三款可稽。
㈢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4年5月11日後,即未再
清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壹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㈣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ALLPASS現金
卡借款約定書影本可證(原本如奉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一、ALLPASS現金卡借款約定書影本乙份。二、帳務繳款明細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108年度司促字第996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金𡍼│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113171││月1日起│││││元│├──────┼──────┼───────┤││││自民國94年5│至104年8月31│年息20%│││││月12日起│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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