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撤緩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撤緩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撤緩字第3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然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2年度執緩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然忠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然忠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以101年度訴字第8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146200元,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8月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詎受刑人竟未支付上開款項,足認原宣告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及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一)受刑人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於101年12月28日以101年度訴字第8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146200元,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8月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於102年1月24日確定,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又本件受刑人就上開緩刑條件未遵期履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按其戶籍地址嘉義縣竹崎鄉○○村00鄰○○00號之2寄送通知仍未履行等情,亦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9月24日嘉檢榮二102執緩65號字第21944號,及102年11月27日嘉檢榮二102執緩65號字第27756號等函文及上開函文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佐。
(三)又受刑人確有收受本院上開判決,且亦知悉本院上開判決所附緩刑負擔,僅於102年11月25日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請求延至103年1月24日繳納上開公庫款項,此有受刑人請求暫緩執行聲請表1份在卷可佐,然受刑人迄今仍未依本院上開確定判決向公庫支付10萬元,足認受刑人確係故意不履行前揭緩刑負擔,無遵守上開刑事判決所定負擔之誠意,漠視法律之輕率態度,難認受刑人於犯後已生悔意,顯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之情形,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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