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4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4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40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子○○被告辛○○被告丙○○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許龍升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9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子○○、辛○○、丙○○均無罪。
事實
一、緣漁業用油依法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下稱農委會漁業署)補貼,且免營業稅、貨物稅,故較市面上同級油品之價格為低,乃國家為扶植漁業,降低漁民作業成本之美意。
詎設在臺南縣將軍鄉平沙村平沙170號之馬沙溝勗維漁船加油站(下稱勗維加油站)站長癸○○、會計甲○○等加油站人員,因見漁業用油價格較為優惠,且可向農委會申請補貼,認有利可圖,乃於漁船至上述加油站加油時,與漁民共同牟取不法利益(癸○○、甲○○等加油站人員另案由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378號審理中)。被告子○○係「 玄之龍 號」(船隻編號:CT-0000000號)漁船船主、被告辛○○係「皇元號」(船隻編號:CT-0000000號)漁船船主、被告丙○○係「隆友31號」(船隻編號:CT-0000000號、船主 許玲惠 )漁船負責購油事務之人,其三人分別於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日期,前往勗維加油站加油時,分別與該加油站站長癸○○、會計甲○○等加油站人員,各自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被告子○○明知其漁船於附表一所示之日期並未加滿如附表一「核配油量」欄所示之油量,而僅加入如附表一「實際加油量」欄所示之油量,被告辛○○明知其漁船於附表二所示之日期並未加滿如附表二「核配油量」欄所示之油量,而僅加入如附表二「實際加油量」欄所示之油量,被告丙○○明知其漁船於附表三所示之日期並未加滿如附表三「核配油量」欄所示之油量,而僅加入如附表三「實際加油量」欄所示之油量,卻由該加油站人員,以不實核配油量數據資料,向農委會申報其三人之漁船均已加滿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核配油量」欄所載油量,致農委會誤信為真,而依該核配油量各核算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補貼款付予該加油站,而其三人則各自該加油站收取以前開剩餘油量按每粒《即200公升》行情價計算價額之利益,詐欺金額各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嗣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偵辦安平港非法流用優惠漁業用油案件時,發現上開加油站有非法詐取優惠漁業用油補助之犯行,始悉上情。因認被告子○○、辛○○、丙○○均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共同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確,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固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應包括在內,惟採用間接證據時,尤須基於該證據在直接關係上所可證明之他項事實,本於事理之作用足以證明待證事實者,方為合法,不得徒憑主觀上之推想,將一般經驗上有利被告之其他合理情況逕予排除;再訴訟上證明之證據資料,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復無其他調查途徑可循,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無從為被告有罪之確信,法院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53年臺上字第656號、29年上字第3105號、32年上字第67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末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子○○、辛○○、丙○○各與勗維加油站站長癸○○、會計甲○○等人共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財罪嫌,無非係以:勗維加油站會計甲○○於偵訊及本院之證述、甲○○於他案調查時所為之供述、「玄之龍號」(船隻編號:CT-0000000號)、「皇元號」(船隻編號:CT-0000000號)、「隆友31號」(船隻編號:CT-0000000號、船主許玲惠)之歷史購油單紀錄及甲○○所製作之上開漁船加油明細附表3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98年12月14日漁二字第
0981252250號函及所附之購油紀錄明細表資料,及證人即勗維加油站長癸○○於本院之證述為主要論據。而訊據被告子○○、辛○○、丙○○均堅詞否認有公訴人所指共同詐欺取財犯行,被告子○○辯稱:伊沒有賣油,起訴書所附之加油明細附表係勗維加油站所私下製作,該附表之實質內容有多處錯誤,伊當日至加油站加油後,並未取得任何發票,係依加油站人員告知應付金額後即給付現金結清,伊沒有賣油點給加油站等語;被告辛○○辯稱:伊因出海作業有經過勗維加油站而進入該加油站加過一次油,伊所駕駛之皇元號油槽很小,伊加完油後即依加油站人員告知金額付款,沒有賣油點等語;被告丙○○辯稱:伊係聽聞同業告知勗維加油站漁船用油之價格較市價為低,有前往該加油站加過一次油,伊有規定提出漁船配油手冊及進出港檢查簿,伊向加油人員告知欲加油量由加油人員加油完畢告知應付金額後,隨即當場交付予加油站,伊並未過問其他事項,其船隻是否有剩餘核配數量,伊並未注意,亦未曾與加油站人員合意買賣油點情事,公訴人所提出之「隆友31號」漁船加油明細表乃係證人甲○○所自行製作,其內容充滿矛盾且有錯誤,並未經過伊確認同意等語,被告丙○○辯護人並另辯護以:漁船縱出售核配油量,亦屬漁民對其私有財產之處分行為,並不構成詐欺取財犯行等語。
四、本件公訴人用以證明被告子○○、辛○○、丙○○犯罪之各項證據資料、被告子○○及被告丙○○辯護人所提出之各項證據資料及本院依職權調查之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之認定,均各詳如本院99年7月20日審判期日當庭所交付之附表3份所示(見本院卷五第11頁正、反面及筆錄後之附表3份)。
五、經查:
(一)被告子○○係「玄之龍號」漁船船主、被告辛○○係「皇元號」漁船船主、被告丙○○係「隆友31號」漁船負責購油事務之人,癸○○係勗維加油站站長,甲○○為該加油站會計。被告子○○、辛○○、丙○○於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日期,分別有至該加油站購買漁業用油,而勗維加油站有向農委會漁業署申報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核配油量補貼款等事實,為被告三人所不爭執,並經證人甲○○分別於偵訊及本院證述在卷,並有玄之龍號、皇元號及隆友31號漁船之加油明細表各1份、農委會漁業署漁船加油歷史紀錄表3份及農委會漁業署98年12月14日漁二字第0981252250號函及所附之購油紀錄明細表(見本院卷二第142頁、第147頁反面、第148頁反面、第151頁)等在卷可憑,固堪信為實。
(二)又證人甲○○於偵訊時證稱:「( 吳德助 所提供電腦主機內的資料是不是跟你所存在隨身碟的加油站加油明細是不是完全一樣?是。(上該電腦主機的加油明細製作流程是如何?)核配量根據漁業署的報表,實際加油量是根據來加油的漁船實際加幾公升,第一行就是核配的油量減去實際加油量得出來的差,第二行是實際加油量乘以單價,第三行就是第一行的差額乘以單價,單價通常是每粒100多元或200多元,第四行是第二行所得的金額扣掉第三行所得的金額就是他們要付的。(漁船加油的時候,是不是一定都會加油?)大部分都是有加油,有的就不一定。(漁船加油的日期就是明細上的日期?)是。(漁船加油的資料,你們是如何報給漁業署?)電腦自動連線。它會給加油站密碼,我有傳過。船上會有紀錄器,加油站會有讀取器,傳輸線插到紀錄器上,它就跑出時數表,我們依照時數表KEY入漁業署的網站,漁業署就可以算出他的核配數量。(當次漁船所加的油量是如何傳給漁業署?)核配量下有一個空格,會要我們輸入,不是問站長癸○○就是問船長,他們會跟我們說輸入多少。....上該電腦主機所扣的加油明細的應付金額是不是完全根據各漁船於明細上記載的日期到馬沙溝加油站所回賣給該加油站的油量確實計算所得?)是。」等語(見偵卷第23頁正反面、第24頁)及於本院99年4月13日審理期日調查附表證據能力時所證:
「(在民國95、96年,你是否在馬沙溝勗維漁船加油站擔任會計?)是(你是何時到馬沙溝勗維漁船加油站工作的?)95年7月。(工作到何時?)97年4月。(負責的工作內容為何?)就是剛去的時候,就是做一些憑證的蒐集,就是要給會計師的資料,還有上漁業署網站進入漁管系統,算出他們的核配數量。(是否還要統計加油的收支情形?)我們一段時間工作會調換,所以後期有做收入的統計和稽核看是否符合。(你後期主要的工作是否就是統計加油的收支情形?)是。(提示起訴書後附之附表,這份包括連振發號等21艘漁船之明細表是否為你所製作的?)是。(你為何要製作這21份明細表?)公司就是兩個會計都有這張表,每天兩個人互相核對。(這是公司要求會計製作的帳冊資料?)對。(你可以具體說明,是公司哪個主管要求你要做這樣格式的帳冊?)是站長有時候都會問今天的收支情形,這個表格就是這樣形成。(是否明細表主要是要瞭解加油站的實際收支情形?)最主要就是今天所收的金額和這張表所統計出來是否一樣。(是否你在馬沙溝勗維漁船加油站工作時,就有這種格式的明細表?)對。(明細表是否都按照實際的營業情形紀錄?)是。(有無可能會計自己胡亂記的的情形?)不可能。(你剛才說兩位會計都有同一份的明細表互相核對,是否如此?)對。(是否每個營業日結束的時候,你們都會實際結算當天的收支情形,和明細表核對,才把明細表留存在電腦裡面?)對。(你製作的明細表是要呈報給何人核閱?)是整個月後才做損益表,我們就交給站長。(請你看起訴書附表第一頁,明細表上面有各個欄位,比方說:核配數量、單價、實際、船長、機油、水、應收、應付、實收、付款、發票號碼、金額,請你逐一解釋這些欄位的意思為何?)日期就是加油當天的日期。船名編號就是加油的船隻的編號。船名就是加油船隻的名字。核配數量(公升)就是進入漁管系統所算出他們可以加油的數量。單價就是當時的單價。金額就是核配數量乘以單價。實際就是他們實際加油的金額。應付就是我們要付給船隻的的錢。實收就是我們實際收到的油錢。付款就是看是否當天所付。發票號碼就是這筆加油的發票所開出的號碼。金額就是我們發票上的金額。(有關於應收欄位的意思為何?)應收可能我們就是應該向船隻收的款項,因為這個已經很久了,可能需要用計算機除一下,因為附表裡面只有一張有應收的數字。(這個表格有兩欄的單價,前面的單價下面有數字,後面的單價下面並沒有數字,這兩個單價所指的意思各為何?)這兩個單價的意思相同。(這是指收購油點的單價?還是販售優惠漁油的單價?)這是指我們賣漁油給漁民的單價。(明細表有另外記載你們收購漁民油點的單價嗎?)我們向漁民買油點的單價是不一定的,是浮動的,所以要用應付金額去除以他們的數量,所以沒有記載。(明細表還有船長、機油、水等欄位,各指何意思?)水是指礦泉水。機油是類似機車的黑油。船長是有時候站長會叫我們依他們的粒數乘以10元或是20元優惠船長。(所以船長欄位下的記載就是你們給船長額外的酬庸?)就是看船長怎麼交代。(船長欄位下面如果有記載就是你們給船長額外的佣金?)如果船長交代的話,我們就是在那一欄,所以我不知道他是不是這個意思。(付款欄裡面有註記已付、付現、付後為何意思?)有的是當場付現金,有的是加完油之後會請家人付進來,已付應該就是跟付現一樣的意思。(這些註記是指你們向漁民收購油點的錢,還是漁民付給你們加油的錢?)付加油的錢,收購油點是應付。....(你們明細表所有的數字是依照何人提供的資料作成的?)就是依照加完油會有一個小單子,那個小單子就會有這些紀錄,我們把他輸入在電腦裡面。(小單子是何人提供的?)有時候是站長寫給我們,一張給漁船,一張給我們。(問其餘情形是何人把小單子提供給你們記帳的?)如果沒有特殊的情形,我們就會依照模式這樣算出來。(除了站長提供單子給你們之外,還有什麼人員會提供小單子給你們登打在明細表裡面?)就是如果沒有特殊的情形,我們就會依照模式算出應該收的金額。(所謂沒有特殊情形是指何意思?)有時候比如說多船長的部分,或是算法不太一樣的時候。(明細表上最後一欄的金額是如何算出的?)那是核配數量乘以單價,就是等於核配數量的金額。(你們有實際開最後一欄欄位所示金額的發票給加油的客戶嗎?)有。(發票號碼也是依照實際開出的發票號碼登入的?)是。」(見本院卷三第112頁至114頁反面)等語互核觀之,固堪認起訴書所附之各附表漁船加油明細內容係證人甲○○平日業務製作之帳冊及勗維漁船加油站確實有向至該加油站加油之漁船購買剩餘之核配油量之情事。然查,證人甲○○之工作係會計,並非負責幫漁船加油之人員,也不一定會跟船長直接接洽,通常是船長跟船長接洽,然後再將資料給會計,其上開帳冊之製作紀錄係根據一張小單子所記載之內容來製作,小單子是由站長交付給會計的,此亦經證人甲○○於本院99年4月13日審理期日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三第114頁反面),是依證人甲○○所證,雖堪認公訴人所提出之上開三漁船加油明細附表內容均係由證人甲○○所製作,然證人甲○○既未與各漁民接洽,且附表內容係依據加油站人員給予之資料而製作,自不能單依該附表之內容即認定漁民就甲○○所記載之內容均係知情,甚或有與加油站人員間已有「明知僅加入部分油量而未加滿全額之核配油量,明知尚有剩餘之核配油量,而將剩餘之核配油量出售予該加油站」之合意存在;況證人甲○○於另案偵查中亦曾明確證稱:「(船長去加油時,如何知道加油站要向他們買油?)從那張小便條紙就看得出來。(是否會有船長拿到小便條紙,卻完全不知道加油站有向他們買油的情形?)若船長沒有在看油簿,沒有看我們的小便條紙,只有問說多少錢就付錢的這種船長就有可能不知道…」(見台南地檢署98營偵字第626號卷98年1月22日偵訊筆錄)、「(船長是否有可能不知道加油站將剩下的油點買回?)這我不知道,有的船長會直接問要給多少錢,給了錢他就離開了,所以他們知不知道我也不清楚。(有無辦法依據資料來確認 蘇海泉 是否知悉將漁油回賣給加油站?)因為剛才的資料不是我做的紀錄,所以我不清楚,不過如果他們只去1次的話,是有可能不知情的」等語(見同上卷98年7月2日偵訊筆錄),足認漁民至該加油站加油時,有可能只是直接問多少錢而給錢,並不知該加油站有回購漁油情事,而觀之本件被告子○○、辛○○、丙○○均僅曾有一次至該加油站加油之紀錄,且依甲○○所紀錄之附表內容觀之,渠等於附表所示日期至加油站加油時均有付款給加油站,則被告三人辯稱渠等並不知該加油站有回購漁油油點之情,尚非全然無據,是被告是否確有出售漁油點予勗維加油站而與加油站人員有共同詐欺漁油補助款之共同犯意聯絡,實尚存有合理懷疑之處。
(三)又證人甲○○於本院99年7月20日審理期日經檢察官提示起訴書所附之附表一所示之「玄之龍號」、附表二所示「皇元號」漁船及附表三之「隆友31號」漁船加油明細附表詢問上開漁船於各附表所示日期至勗維加油站加油的實際狀況為何時,雖均明確證稱:「(玄之龍號)核配數量是210400公升,實際加36000公升,買了機油1200元,付給油點是87200元,實收加油金額是398200元,然後2月22日付現。」、「(皇元號)核配數量1400公升,實際加600公升,油點錢600元,實際收的加油錢是7710元,11月8日付現。」、「(隆友31號漁船)就是核配數量是148400公升,實際加11000公升,然後還有買機油和礦泉水,我們付給他的油點是68700元,實收的金額是68300元。」等語;然證人甲○○於審理中亦具結證稱並不認識被告子○○、辛○○及丙○○三人,也沒有跟該三位被告說過話,亦無印象有拿過小紙條給該三人等語(見本院卷五第23頁反面),而其所陳上開三漁船實際加油情形內容均係依起訴書附表之內容而陳述或倒算出來等語(見本院卷五24頁反面),證人甲○○既未見過被告三人,亦未親見被告三人有拿取所謂記載有出售油點內容之小紙條,自無從率依其上開證詞認定被告子○○、辛○○、丙○○確係知悉有回售油點予加油站,而有與加油站人員共同詐騙農委會漁業署補助款之情。
(四)再證人即勗維加油站站長癸○○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勗維加油站有跟漁民買油點?)對。(跟漁民買油點,是你出面跟漁民說的,還是加油員跟漁民說的?)我出面。(你是否有叫加油員在你不在場的狀況,跟漁民說要買油點的情形?)沒有。(所以你們加油站裡面有跟漁民買油點回來的事情,這些事情都是你親自出面與漁民接觸的?)對。(你要跟漁民買油點,一開始你是否會先跟他說核配數量多少,把核配數量說清楚?)會。(都是你主動跟漁民說要買油點,還是有漁民說要賣你?)漁民也有說要賣我們的,有的不認識,也會跑來問。(你是否有問漁民說,他沒有加到核配數量的量,你有隱瞞漁民,而把油點留下來的情形?)沒有。(如果說你想要跟漁民買油點,你都是如何跟漁民說?)假設說他實際核配50粒,加40粒,剩下10粒,說你們就剩下10粒,他們就說算多少錢。
(如你所說,漁民剩下10粒,你會跟直接跟漁民說,我要跟你買10粒的油點嗎?)會。(你都是如何跟漁民說的?)說加多少,核配多少,剩下多少,要不要賣。(你都會清楚跟漁民說剩下多少,要不要賣,如果說好,你要跟他買?)會。(在有跟漁民買油點的情況下,你是否會順便寫紙條給漁民看,並說錢如何計算出來的?)有,我會跟他說。(如果你沒有在加油站裡面,加油員是否會在私下跟漁民買油點?)我有交代,他們會跟漁民問。(漁民賣油點給你們加油站,可能是你接觸的,也有可能是加油員接觸的?)是我接觸的,如果我不在,我會交代加油員去問。....(在你不在的時候,如果是加油員和船長接觸買賣油點,加油員是否會抄紙條寫計算式交給船長?)會。(紙條上是否都寫兩張,一張給船長,一張給會計記帳?)對。(是否有船長都沒有拿到計算式的小紙條就離開的情形?)應該是沒有,就算是有,我也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五第13頁至14頁反面);然證人癸○○亦證稱:
伊上班時間是自由的,跑來跑去,是證人癸○○並非任何時刻均在加油站內,再證人癸○○雖明確證述有關買油點部分均會明確告知漁民,然證人亦證述伊不在時跟漁民買油點部分係由加油員接洽,則加油員實際有無明確告知漁民購買油點細節及有無實際交付記載加油內容明細之小紙條給漁民,自無從依證人癸○○之上開證詞而得確定;況證人癸○○於審理開始既明確證稱並不認識被告子○○、辛○○及丙○○三人,也不知道該三位被告有無曾經至加油站加油等語(見本院卷五第12頁)。是則,被告三人究係與何人達成如何賣油點之合意,又係如何與加油站人員達成共同詐騙農委會漁業署補助款之共同犯意聯絡,尚無從依證人癸○○之上開證詞而認定,是被告三人是否確有同意出售剩餘核配油量,並同意加油站隱滿未加滿核配油量之事實以向漁業署詐騙補助款,應尚有可疑之處。
六、綜上所查,被告子○○、辛○○、丙○○固各有於附表一、
二、三所示日期前往勗維漁船加油站加油,而經證人即會計甲○○製作如附表所示內容之帳冊,然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就其三人是否確係知悉且有同意販賣油點予加油站,亦即其三人與加油站間有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部分既均尚未達到使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判例要旨,自不得遽認被告子○○、辛○○、丙○○涉有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是被告子○○等三人犯罪均尚屬不能證明,而均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七、本案共同被告丁○○等13人部分,業於99年7月19日經本院改以99年度簡字第1396號簡易判決先行審結在案;共同被告戊○○已於99年8月10日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403號刑事判決先行審結;其餘共同被告乙○○、庚○○、己○○、壬○○部分,尚待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黃瑪玲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附表一:子○○,玄之龍號漁船(船名編號:CT0000000)┌─┬────┬───┬───┬───┬───┬───┐│編│行為時點│優惠漁│實際購│剩餘核│被告所│漁業署││號││業用油│油數量│配額數│得之不│該次補││││核配額│(公升)│量(元)│法利益│貼金額││││(公升)│││(元)│(元)│├─┼────┼───┼───┼───┼───┼───┤│1│96年2月│210400│36000│174400│87200│349685│││22日││││││├─┼────┴───┴───┴───┼───┼───┤│總││87200│349685││計││││└─┴────────────────┴───┴───┘附表二:辛○○,皇元號漁船(船名編號:CT0000000)┌─┬────┬───┬───┬───┬───┬───┐│編│行為時點│優惠漁│實際購│剩餘核│被告所│漁業署││號││業用油│油數量│配額數│得之不│該次補││││核配額│(公升)│量(公│法利益│貼金額││││(公升)│(公升│升)│(元)│(元)│├─┼────┼───┼───┼───┼───┼───┤│1│95年11月│1400│600│800│600│2327│││8日││││││├─┼────┴───┴───┴───┼───┼───┤│總││600│2327││計││││└─┴────────────────┴───┴───┘附表三:丙○○,隆友三十一號漁船(船名編號:CT0000000、船主:許玲惠)┌─┬────┬───┬───┬───┬───┬───┐│編│行為時點│優惠漁│實際購│剩餘核│被告所│漁業署││號││業用油│油數量│配額數│之得不│該次補││││核配額│(公升)│量(公│法利益│貼金額││││(公升)││升)│(元)│(元)│├─┼────┼───┼───┼───┼───┼───┤│1│96年1月│148400│11000│137400│68700│246641│││19日││││││├─┼────┴───┴───┴───┼───┼───┤│總││68700│246641││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