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員資格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字第26號再審原告 鄒應龍 祭祀公業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丙○○、丁○○、甲○○間確認派下員資格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本院98年度上字第102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零叁萬玖仟捌佰玖拾柒元,應徵裁判費貳拾壹萬陸仟伍佰貳拾捌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柒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此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書記官方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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