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抗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交付審判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745號抗告人即聲請人甲○○上列抗告人因交付審判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99年度抗字第745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規定,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係該條項但書所列之裁定外,不得再行抗告。抗告人對本院駁回其抗告所為之裁定,再行抗告,與上開規定不合,其抗告為法律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吳啟民法官蔡國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顧哲瑜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