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8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瑞富 律師被上訴人乙○○
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9年6月22日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7,166,66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07,9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連正義法官蘇芹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書記官林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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