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再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字第34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97年度上字第588號確定判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補繳,此裁定屬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上開規定,抗告人就此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是抗告人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陳靜芬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書記官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