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216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訴訟,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姚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