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23號聲請人即繼承人丁○○
丙○○乙○○
共同送達代上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戊○○(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金門縣烈嶼鄉羅厝35號)於95年9月13日死亡,附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主文
一、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第一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6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玉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書記官董培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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