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簡字第20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樓
法定代理人 乙○○
,5樓
被 告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陸佰捌
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之;如逾期未補正,即逕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繳費1000元及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