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埔小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埔小字第81號
原   告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
法定代理人 乙○○
            、30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戊○○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7月8日下午15時10分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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