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埔小字第81號
原 告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
法定代理人 乙○○
、30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戊○○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7月8日下午15時10分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