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小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小字第22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山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山千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96870元,
經被告異議,視同起訴,然原告僅繳聲請費用500元,尚應
繳足裁判費500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1日以裁定命原告
於七日內補繳之。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5月25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納之,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王鏡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繳費1000元及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石坤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