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上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274號上訴人 吳富彤 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 律師
林辰彥 律師複代理人 黃淑怡 律師
黃豐緒 律師被上訴人 吳家聲 (兼 吳和光 之承受訴訟人)
吳家盛 (兼吳和光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志偉 律師複代理人 鄭諭麗 律師被上訴人 吳美春 (即吳和光之承受訴訟人)
吳秀嬌 (即吳和光之承受訴訟人) 張富全 (即吳和光之承受訴訟人) 張群皓 (即吳和光之承受訴訟人) 張雅淳 (即吳和光之承受訴訟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余真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黃珮禎法官王幸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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