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1號聲請人 彭春芳 代理人 鍾儀婷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鍾黃傳 、瀚泓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0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八年度重訴字第四○五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一○九年一月九日、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05號判決提起上訴,經閱覽卷宗後,發現第一審開庭筆錄似有記載未完整或語意應予釐清者,此部分攸關聲請人第二審訴訟主張之攻防內容,爰聲請交付第一審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尚符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所規定之要件,是其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並非無據,可以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定有明文,併特予裁示以促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書記官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