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58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尚恆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245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書記官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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