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簡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豐簡字第960號原告 余浩澐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有茂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冠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書記官林錦源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