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保險簡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保險簡補字第9號

原告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請求即應併算其價額。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31,565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10月29日止(見起訴狀收狀日)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為451,41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書記官鄭伊汝

附表一:

利息

計息本金

計息起訖時間

年息

175,065元

113年5月5日至清償日止

10%

256,500元

113年5月22日至清償日止

10%

附表二:

請求項目

計算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431,565

175,065

113年5月5日

113年10月29日

10%

8,537.42

256,500

113年5月22日

113年10月29日

10%

11,314.11

合計(431565+8537.42+11314.11)=45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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