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18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807號

原告 王庭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建宏高寶童高建宏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於訴訟中擴張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0,6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8,480元,尚應補繳1,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77條之15第3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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