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16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630號

原告 蔡松生

訴訟代理人 山君儀

被告 邵于虔

訴訟代理人 高孟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交上易字第636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所涉過失傷害犯行,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交上易字第636號案件審理中,因該刑事案件所涉被告過失行為所致原告之傷害程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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