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消小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消小補字第6號

原告 周毓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伊戀園生活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退還會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書記官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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