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245號原告 林慶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氏秋草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繕本暨送達證書(須越南文或英文譯本)。
二、如預料不能囑託送達完竣,併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
1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參照)。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書記官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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