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09號聲請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順雄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0年度執聲字第1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包(含米黃色圓形錠劑壹粒,驗餘淨重零點貳貳壹柒公克;藍綠色圓形錠劑碎塊壹塊,驗餘淨重零點零捌肆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再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順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98年度毒偵字第1743號)確定,扣案之MDMA錠劑1包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MDMA錠劑1包(含米黃色圓形錠劑1粒,驗餘淨重0.2217公克;藍綠色圓形錠劑碎塊1塊,驗餘淨重0.0848公克),經鑑定檢出含有MDMA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憑,屬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聲請意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怡仙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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