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家婚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宣告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婚聲字第29號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永城 、 呂昭燕 間請求宣告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相對人謝永城、呂昭燕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債務人即相對人謝永城系爭金錢債務之證明文件(非債權憑證或執行名義)。
三、系爭金錢債務之歷年往來明細(如係信用卡債務,應檢附歷來簽帳消費明細)。
四、應釋明相對人夫妻總財產不足清償其總債務;及相對人如何藉法定財產制之方式妨礙交易安全或脫免債務之事實。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書記官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