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6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遵榮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1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大樂透明牌貳拾玖張、已開獎大樂透號碼紀錄單壹拾參張及現金新臺幣壹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遵榮妨害秩序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大樂透明牌
29張、已開獎大樂透號碼紀錄單13張,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另現金新臺幣100元則為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犯刑法第153條第1款之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2998號為緩起訴確定在案,該案中查扣之大樂透明牌29張、已開獎大樂透號碼紀錄單13張及現金新臺幣100元,分別為被告所有供犯妨害秩序罪所用及所得之物,業據其供述在卷,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調閱全卷核閱無訛,是聲請意旨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