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271號
原   告 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學
訴訟代理人  蔡明洲
原告與被告 楊景棋 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併具狀查報被告楊景棋目前之住居所(原告起訴狀陳報
之地址,司法文書無法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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