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121號
原 告 李泓昇
被 告 尤奕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0年2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