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275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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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27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275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孔美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玖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孔美淑於民國94年8月16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15萬元整,約定利息為年利率8.88%,詎料債務人孔美淑僅繳納本息至94年11月15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38,963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貸款總約定書第六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貸款申請書影可證(原本如奉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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