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5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家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海寧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權依據究為借款或票款請求權?如為票款,應提出本票原本並陳明提示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5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家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海寧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權依據究為借款或票款請求權?如為票款,應提出本票原本並陳明提示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