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補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63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予銣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廖繼杉 發支付
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584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744元,應徵裁判費1,110元,扣除原
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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