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卓茉
代 理 人  唐媺娟
相 對 人  王囿霖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
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0年度
彰簡調字第38號),已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許法律
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審查決定通知書為證。又經本院調閱
本院110年度彰簡調字第3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卷宗,核其
訴訟亦非顯無理由,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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