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花小字第39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國政
訴訟代理人 蘇尉愷
被 告 張清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290元,及自民國108年6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
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