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小字第233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花小字第233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潘旭威
被   告  楊朝均   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
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捌佰貳拾玖元自民國94年12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鍾志雄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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