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87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875號

原告 呂偲嘉

被告 林子傑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刑事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59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426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2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