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3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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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346號
上訴人 張明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建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1第3項/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如認原判決金額不足,應聲明: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元),並依上開聲明補繳裁判費。
如未補正上開事項,本件即認上訴人係全部上訴,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0,052元(計算式:請求金額0000000-第一審判准金額567750=0000000),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7,19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