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248號
原 告 黃曉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建芳 間請求變更給付期日事件,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2,2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