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補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248號
原   告  黃曉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建芳 間請求變更給付期日事件,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2,2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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