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287號
上 訴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存壽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7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且未提出上訴狀繕本或
影本。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226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
費2,160元,並提出上訴狀繕本或影本1件。逾期不補,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