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86號
被 告 林金利
即反訴原告
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遷讓房屋等事件,反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反訴原告民國107年9月21日書狀聲明,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695,25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7,83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
反訴聲明第2項:(複丈日期107年7月6日之土地複丈成果圖編
號A土地面積+編號D土地面積)*107年之彰化縣○○鄉○○段
○○○○○號公告土地現值+(複丈日期106年10月12日之土地複丈
成果圖編號G土地面積+編號H土地面積)*107年度之彰化縣○
○鄉○○段○○○○○號公告土地現值+複丈日期106年10月12日之
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L土地面積*107年度之彰化縣○○鄉○○
段○○○○○號公告土地現值+(複丈日期107年7月6日之土地複丈
成果圖編號C土地面積+編號F土地面積)*107年度之彰化縣○
○鄉○○段○○○○○號公告土地現值=(24+62)*3,500+(50+1
.1)*3,500+92*7,200+(59+99)*3,500=1,695,250
反訴聲明第1項:複丈日期107年7月6日之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
A建物與編號D建物,係坐落反訴聲明第2項編號A、D土地上,
不併算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