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簡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簡字第224號
原   告  吳鴻儀
       吳武殿
       吳武亭
      沈 吳彩琴
       吳總錫
      劉 吳美彥
       吳昀蓁
       吳總明
       吳麗雪
       張進
      吳 蝙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文勇   住同上
原   告 戚 吳鳳娥  住臺中市○○區○○○街○○○○○號3樓
       陳木常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
       陳碧娥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陳秀端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
       陳琪遠   住臺中市○○區○○○○巷00號
       陳利維   住同上
       陳均維   住同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伸全 律師
被   告  張玉蟾張徐罕 之繼承人
           住南投縣○○市○○路○○○巷○○號
       謝宇珊 即張徐罕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段○○○巷○○號
       謝莉棋 即張徐罕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街○○號
       謝自強 即張徐罕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段○○○巷○○號
       謝自浩 即張徐罕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街○○號
       張玉美 即張徐罕之繼承人
           住基隆市○○區○○路○○○巷○○弄○○號2
            樓
       張玉蘭 即張徐罕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街○○○號
       張寶惠 即張徐罕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村路○段○○○號2樓之3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張家豪 即張徐罕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段○○○巷○○號
       張陳媛英 即張徐罕之繼承人
           住南投縣○○鎮○○路○號
       張本霖 即張徐罕之繼承人
           住同上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張志行 即張徐罕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6樓之
            6
       管昭焱 即張徐罕之繼承人
           住嘉義市○區○○街○○○巷○號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管千孜 即張徐罕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管千敏 即張徐罕之繼承人
           住嘉義市○區○○街○○○巷○號
      管人和即張徐罕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巷○○弄○○○號
       張榮魁 即張徐罕之繼承人
           住南投縣○○市○○路○段○○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汶娟   住臺中市○○區○○路○○○○○○號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下
午四時五分於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言詞辯論期日
,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同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業於
民國107年10月9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7年10月23日
宣判,惟本院107年10月9日之言詞辯論期日,未經原告聲
請就未到庭之被告一造辯論判決,爰諭知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107年11月20日下午4時5分於本院南投簡易庭
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如有證人需傳喚或聲請本院調查
證據,應於庭期前20日內具狀提出,並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洪素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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