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簡字第224號
原 告 吳鴻儀
吳武殿
吳武亭
沈 吳彩琴
吳總錫
劉 吳美彥
吳昀蓁
吳總明
吳麗雪
張進 的
吳 蝙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文勇 住同上
原 告 戚 吳鳳娥 住臺中市○○區○○○街○○○○○號3樓
陳木常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
陳碧娥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陳秀端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
陳琪遠 住臺中市○○區○○○○巷00號
陳利維 住同上
陳均維 住同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伸全 律師
被 告 張玉蟾 即 張徐罕 之繼承人
住南投縣○○市○○路○○○巷○○號
謝宇珊 即張徐罕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段○○○巷○○號
謝莉棋 即張徐罕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街○○號
謝自強 即張徐罕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段○○○巷○○號
謝自浩 即張徐罕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街○○號
張玉美 即張徐罕之繼承人
住基隆市○○區○○路○○○巷○○弄○○號2
樓
張玉蘭 即張徐罕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街○○○號
張寶惠 即張徐罕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村路○段○○○號2樓之3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張家豪 即張徐罕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段○○○巷○○號
張陳媛英 即張徐罕之繼承人
住南投縣○○鎮○○路○號
張本霖 即張徐罕之繼承人
住同上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張志行 即張徐罕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6樓之
6
管昭焱 即張徐罕之繼承人
住嘉義市○區○○街○○○巷○號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管千孜 即張徐罕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管千敏 即張徐罕之繼承人
住嘉義市○區○○街○○○巷○號
管人和即張徐罕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巷○○弄○○○號
張榮魁 即張徐罕之繼承人
住南投縣○○市○○路○段○○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汶娟 住臺中市○○區○○路○○○○○○號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下
午四時五分於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言詞辯論期日
,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同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業於
民國107年10月9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7年10月23日
宣判,惟本院107年10月9日之言詞辯論期日,未經原告聲
請就未到庭之被告一造辯論判決,爰諭知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107年11月20日下午4時5分於本院南投簡易庭
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如有證人需傳喚或聲請本院調查
證據,應於庭期前20日內具狀提出,並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洪素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