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3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355號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
  中區辦事處即 楊文之 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748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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