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355號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
中區辦事處即 楊文之 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748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