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6年度員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員補字第4號
原   告 北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俐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除去妨害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陳明 系爭
被占用土地之價額,並以此為計算裁判費之標準補繳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