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21號原告詠盛木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清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聖喻 、 王譽霖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