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民專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訴字第93號原告微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登葵 訴訟代理人 張慧明 律師被告凌崗科技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施玉倩 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 律師
黃亞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宣判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12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書記官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