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09號原告温傳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邱淑霞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邱淑霞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