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13號原告 余振輝
余武順 鄧麗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田醫療社團法人光田綜合醫院、 林忠男 間請求損害賠償(醫)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8,4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書記官廖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