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82號原告0000-0000兼法定代理0000-0000人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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