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14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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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114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3月14日上午11時15分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第一法庭公
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藍家慶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四三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申請書
、放款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利率表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表示對原告請求不爭執
,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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