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53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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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國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家正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531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3月14日上午11時39分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第一法庭公
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藍家慶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捌拾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及分別依
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各按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6紙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
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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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雄簡字第5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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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民國)│票據號碼│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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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5年6月29日│陸拾萬元│95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KSA0000000│臺中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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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5年6月14日│肆拾捌萬肆仟貳佰元│95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KSA0000000│臺中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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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95年7月19日│柒拾壹萬捌仟貳佰元│95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KSA0000000│臺中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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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95年8月3日│玖拾壹萬零參佰伍拾元│95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KSA0000000│臺中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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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95年8月8日│陸拾萬玖仟元│95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KSA0000000│臺中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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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95年8月12日│伍拾萬肆仟元│95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KSA0000000│臺中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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